一、 农药名称
u 一般用“原料植物的通用名称+提取物”表示,具体到所用植物的部位,如叶、根茎、花等,如藜芦根茎提取物母药;
u 利用植物提取的单一组分加工的原药或制剂,农药名称可用该组分(有效成分)命名,如鱼藤酮原药。
二、 资料要求
标志性有效成分是指植物源农药“化学指纹”图谱中稳定出现的物质,也可指文献报道或经 实验室分析确认的潜在活性来源的物质。标志性有效成分可为一种或多种组分,作为植物源农药的质量控制项目。
三、 审查规范—有效成分、标志性成分(除确定的有效成分外,峰面积≥主峰(主峰为除溶剂 外的最高峰)面积50%的成分以及含量≥10%的成分一般应规定为标志性成分(溶剂除外)
“化学指纹”是指植物源农药产品的一组光谱图或色谱图,该组图谱应与其对照品或标准品的相应图谱在定性定量上相匹配,用于鉴别样品和比较样品之间的一致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