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第269号公告中的要求,在境外取得农药登记或取得进口国(地区)进口许可的产品,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农药生产企业可以申请仅限出口农药登记。仅限出口登记评审原则如下:
1.新农药原药可与制剂同时申请,也可单独申请,同时提供农药标准品。
2.对登记试验、登记试验报告的要求及审查原则与境内使用农药登记相同。
3.申请仅限出口制剂登记,原药来源应当是取得境内使用登记的原药(新农药原药与新农药制剂同时申请仅限出口登记的除外)。
4.农药生产许可证不在有效期内活不包含该产品生产范围的不批准登记延续。
5.境外农药登记或进口许可证明文件不在有效状态或失效的不批准登记延续。
6.试验报告应符合资质要求。
7.试验委托方与申请人一致。
8.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提供说明。
为了避免对境内登记造成不利影响的相关措施如下:
1.已有相同制剂。相似制剂在境内取得登记的,不再批准该农药产品仅限出口登记。
2.对已批准的申请延续登记不超过1次(过度时间5年以上,10年以内)。
3.禁止在我国境内销售仅限出口农药产品,违者按照《农药管理条例》未取得境内使用登记有关规定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