植物源原药(母药)登记时,对已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作为食品添加剂、保健品、药品成分登记使用的,在提供有关部门批准证明和试验的文献资料并经评审能符合农药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可不提供生殖毒性、致畸性、慢性和致癌性、代谢和毒物动力学及内分泌干扰作用试验等资料。对原药(母药),不要求提供完整毒理学资料的植物源农药,申请相应制剂登记时,可申请减免健康风险评估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