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配制剂原则上不予登记的情况

日期: 2022-11-30
浏览次数: 29

混配制剂原则上不予登记的情况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2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对于混配制剂来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批准登记:

(1)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

(2)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以及仅为扩大防治谱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种子处理剂除外。

(3)除草剂与其他类别药剂混配。

(4)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杀菌剂混配。对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杀菌剂混配的种子处理剂,从严审查。

(5)相同作用机制的药剂混配。

(6)对申请登记的靶标联合作用为拮抗的;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的。


 


News / 相关动态: More
2026 - 05 - 27
点击次数: 1
微生物农药储存稳定性实验条件不必完全按照20℃-25℃储存一年或0℃-5℃储存两年,可根据有效成分稳定性实际情况,选用其他不同温度的储存稳定性试验条件开展储存稳定性试验,确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期。
2026 - 05 - 20
点击次数: 2
无机铜制剂(如硫酸铜钙、硫酸铜、碱式硫酸铜、王铜、氢氧化铜等)可以减免健康风险评估报告;混配制剂的环境风险评估还应考虑NY/T 2882.9,但代谢物的风险评估无需按照NY/T 2882.9进行。
2026 - 05 - 13
点击次数: 2
试验周期长的毒理试验试验应在质量保证期内开展,对封存试验样品不足以满足试验需求或者试验样品已超过保存期限,但仍需进行试验的,应当按照《农药登记试验管理办法》规定重新封存农药样品,并对试验样品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2026 - 05 - 07
点击次数: 2
由于各有效成分难以分离、在仪器上响应很低,难以对各有效成分准确定性定量。对于难以检测的中生菌素农药,在开展水生生物毒性试验、鸟类繁殖毒性试验时可不检测试验药液中的浓度,试验结果以设计浓度计,并在试验报告中说明相关情况。但需注意试验中应适当增加换液/染毒饲料配制频率,以保证试验药液/染毒饲料中被试物的稳定性。
联系我们
  • 电子邮件:bjsf@sfagri.top
  • 电话:010 86465098
分享
Copyright ©2018 - 2022 北京四方基业农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犀牛云提供企业云服务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团结湖北路2号12号楼203
电话:010 86465098
传真:+86 0755-2788 8009
邮编:1000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