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配制剂原则上不予登记的情况
根据《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八条规定,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2种,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3种。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配比不超过3个;相同配比的总含量梯度不超过3个。对于混配制剂来说,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原则上不批准登记:
(1)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
(2)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以及仅为扩大防治谱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种子处理剂除外。
(3)除草剂与其他类别药剂混配。
(4)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杀菌剂混配。对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或杀菌剂混配的种子处理剂,从严审查。
(5)相同作用机制的药剂混配。
(6)对申请登记的靶标联合作用为拮抗的;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