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产品混配的注意事项
农药登记过程中,注意以下情况:
1. 针对相同的有效成分和剂型的单制剂产品(配比相同的混配制剂),含量不超三个。
2. 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产品含量间隔应符合以下情况:
(1)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变化间隔不小于5%(或50克/升);有效成分含量位数,有效数字不多于3。
(2)有效成分含量<10%(或100克/升),变化间隔不小于50%;有效成分含量位数,有效数字不多于2。
3. 配制剂总含量和各有效成分含量不能同时符合有效数字规定时,总有效成分含量应当符合规定要求,单个有效成分含量可以不符合有效数字规定。
4. 乳油、微乳剂、可湿性粉剂有效成分的含量不得低于已登记产品。
5. 混配制剂的有效成分不超过两种。
6. 除草剂种子处理剂、信息素等有效成分不超过三种。
7. 有效成分和剂型相同的混配制剂, 配比不超过三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