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混配制剂注意事项

日期: 2025-0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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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则上不批准登记的混剂:

1)对靶标联合作用为拮抗的;农林用杀虫剂不增效的

2)相同作用机理的药剂混配

3)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种子处理剂除外

4)仅为扩大防治谱的杀虫剂混配或杀菌剂混配,种子处理剂除外

5)除草剂与其他类别药剂混配

6)化学农药与植物源农药混配

7)植调剂与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混配

同时,还要注意混剂的必要性、合理性:

不再受理、批准仅用于水稻恶苗病、立枯病的精甲霜灵混配制剂登记。精甲霜灵可防治的靶标对象是由腐霉菌、绵霉菌等卵菌引起的病害。(农业农村部第275号公告2020年4月)

原则上不批准除种子处理剂外的杀虫剂与杀菌剂混配的农药制剂登记。(九届评委会三十次会议)

原则上不同意相同作用机理的农药有效成分混配,经试验或有资料证明交互抗性风险低、混配具有必要性合理性的,由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确定。(九届评委会四十次会议)

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认为,植物生长调节剂在使用时期、剂量上要求严格,使用不当易造成作物药害或影响农产品品质,原则上不同意植物生长调节剂与杀虫剂、杀菌剂、除草剂混配制剂的登记。(农药登记信息 2022年第27期)

含噻呋酰胺产品登记使用范围为水稻稻瘟病、稻曲病和纹枯病,鉴于噻呋酰胺对水稻稻曲病和稻瘟病病菌活性较差、防效不佳,仅保留在水稻纹枯病上的登记延续。(农药登记信息2022年第16期)

以颗粒剂施于土壤的方式防治地上作物病虫害,施药方式粗放,对防治靶标针对性不强,施药剂量较大,不符合农药减量增效要求,不利于保护生态环境,与绿色发展理念不符。建议除防治土传病害或地下害虫外,原则上不批准通过土壤施药方式防治地上病虫害的颗粒剂产品(农药登记信息 2022年第21期)

 

会议建议,不再同意灭生性除草剂与农田用选择性除草剂的混配制剂的登记试验备案。(农药登记信息2022年第29期)

对灭生性除草剂,及灭生性除草剂与农田用选择性除草剂混配产品加强标签标注管理,禁止在田间道路、田埂、果树行间、休耕地、林场林地等农林业区域使用。

为进一步规范常规育种耐除草剂作物用药登记,农药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常规育种耐除草剂作物品种需要参照转基因耐除草剂作物4倍剂量施药方式,评价作物品种耐药性和除草剂对作物安全性。(农药登记信息2022年第2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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