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药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农药登记证持有人独立拥有的符合登记资料要求的完整登记资料,可以授权其他申请人使用。
授权登记资料的产品应当是按照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新农药资料要求取得登记的产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取得首家登记的新农药原药或新农药制剂;二是新农药保护期内按新农药资料要求独立完成登记试验并取得登记的原药或制剂。
登记资料授权应符合以下要求:一是提交的授权登记资料符合现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二是授权产品和被授权的农药产品被认定为相同农药。
通过登记资料授权方式取得登记的农药,不能再授权给其他申请人使用。
备注:微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无论母药或制剂,均无相同农药登记种类。因此,微生物农药和植物源农药不能通过资料授权方式申请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