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新农药登记应当具有创新性,与已登记产品相比,在安全性、有效性等方面应当具有明显优势。原则上不批准以食品添加剂、农药助剂作为有效成分的新农药登记。
2、新农药制剂应优先申请登记单制剂,确需申请登记混配制剂的,应提供不能申请登记单制剂的理由,证明其混配的科学性、合理性、必要性,且与单制剂相比应具有的明显优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