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规范农药登记申请和代理
《农药管理条例》第二章农药登记
※要求农药登记申请人指定本单位专人负责农药登记申请相关工作,委托代为办理登记业务的应提交授权委托书。
※加大登记造假行为处罚力度,完善申请人和代理机构登记违法行为的处罚措施。
2. 规范农药登记资料授权
※明确取得首次登记、含有新化合物的农药,自登记之日起六年内,其他申请人申请含该新化合物的农药登记的,应当获得该登记证持有人完整登记资料授权,但提交自己取得数据的除外。
(《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免予残留、环境试验,但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的,应当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
3. 完善农药登记审批程序
※强化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责任,要求其将初审意见和全部申请资料于五个工作日内直报农业农村部。
※明确农业农村部所属农药检定机构在技术审查过程中发现农药登记申请资料存在轻微瑕疵的,可以要求申请人补充相关材料,相关期限不计入审查期限。
※对于农药登记审批未通过的产品,申请人再次申请登记时,可以根据规定使用之前已提交的部分登记资料。
4. 细化部分登记管理要求
※进一步明确换发登记证要求,规定农药登记持有人变更名称、企业合并分立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三十日内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进一步明确登记延续要求,明确可将周期性评价报告结果作为审查依据。
※明确以不正当手段取得登记的,对申请人除原有三年不再受理的处罚之外,新增罚款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