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农村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减少重复的农药产品登记试验

日期: 2021-07-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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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农业农村部对罗金仁、班华忠、陈坤代表提出的“关于促进农药产业发展,不断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建议”做出答复,详情如下。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第9000号建议的答复


罗金仁、班华忠、陈坤代表:


你们提出的“关于促进农药产业发展,不断提高农业质量效益和竞争力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以《农药管理条例》为抓手,在国家层面做好农药生产的布局、产能规划


农药是农业生产不可或缺的生产资料,事关农业生产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生态环境安全。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农药产业发展,依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了《农药登记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5个配套规章和多个规范性文件,基本构建了农药规范化管理的制度体系。《农药管理条例》及《农药生产许可管理办法》《农药生产许可审查细则》等法规规章,明确了农药产业政策、生产许可条件和标准,从制度设计上力求全国“一盘棋”。农药生产许可由省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受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招商引资政策、税收政策、环境保护督查、安全生产监管等因素的影响,近年来农药产业布局出现了“东退西进”的发展态势。对此,我部高度关注,多次召开会议听取行业协会、农药企业、科研单位的意见,对产业发展布局及时进行引导,指导省级农业农村部门依法依规做好农药生产许可。我部2019年召开全国农药管理工作会议,要求各地要高度重视、未雨绸缪,一方面要帮助企业解决搬迁转移困难问题,另一方面也要符合中西部地区环保要求,严格规范管理,避免出现“前脚建后脚拆”的被动局面。


下一步,我部将认真贯彻落实《农药管理条例》及其配套规章,科学编制“十四五”农药产业发展规划,商有关部门发布实施,从农药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绿色生产、规范经营、科学使用、科技创新等方面强化规划引导,优化农药产业布局,推动农药工业向生产要素优势区域集中发展,严格控制新增农药企业数量和规模,严禁在水源保护区和生态功能区发展农药企业,促进农药产业转型升级和可持续健康发展。


二、关于加大对农药产业创新的支持


农业农村部高度重视农药产业科技创新工作,不断加大农药研发投入。“十三五”期间,利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每年投入中央财政经费约1.113亿元,在生物农药、高效低毒化学农药及天敌产品等方面研发取得显著成效;利用国家重点研发计划“化学肥料和农药减施增效综合技术研发”重点专项,中央财政投入科研经费23.29亿元,在微生物农药、天敌产品等方面开展科研攻关,为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提供了有力科技支撑。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利用现有的动植物保护能力提升工程项目,争取相关部门支持,加强农药创新能力建设,改善农药创新手段,巩固发展一批农药创新工程中心。利用现代农业产业技术体系项目,支持体系专家聚焦农药产业技术难点开展协同创新。强化科企合作,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按照“优势互补、资源共享、风险共担、互利共赢”的原则,推动发展创新联合体,着力打造创新能力强、带动能力强、竞争能力强的科技引领型农药企业。同时,积极商请科技部利用“农业面源、重金属污染防控和绿色投入品研发”重点专项,支持开展生态友好无公害重大绿色农药品种创制与产业化,促进绿色农药发展。


三、关于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适当减少重复的农药产品登记试验


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从源头上保障农药产品的安全性、有效性。申请农药登记的,应当进行登记试验,农药登记试验是科学评价农药产品、保障试验数据完整性、可靠性和真实性的重要手段。农药登记遵循科学、公平、公正、高效和便民的原则。新修订的《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资料要求》在加强农药安全性、有效性试验评估以及规范登记试验管理的同时,也在减少重复试验、降低企业登记成本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农药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与已取得中国农药登记的农药组成成分、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的农药,过登记资料保护期的(或者在登记资料保护期内,但经农药登记证持有人授权同意的),免予残留、环境试验。《农药登记资料要求》规定,若认定为相同原药(母药),则可减免相应的毒理学、环境影响资料;若认定为相同制剂、且使用范围和使用方法相同,则可减免相应的毒理学、药效、环境影响试验资料,符合条件的,还可减免农作物残留试验资料。


下一步,农业农村部将在深入调研,并广泛听取行业协会、农药企业的意见建议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规定,在确保农药产品高效安全的前提下,减少不必要的重复试验,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农药产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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